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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家认为,预算具有改变一个国家筹集、分配和使用资金的方式的作用,从而也可改变这个国家的治理结构,甚至可以改变它的公共生活,塑造出一种特定的国家与人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卡恩曾经指出,这种关系只有在现代预算制度之下才可能出现,因而可以在实质上改变这个国家本身。这个思想也同样来自于中国北宋时代的王安石。他主张"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这是一种"治国以理财为核心"的理财思想,极有现代治理意识。荆公思维太过超前,即使现在,国人依然不能完全读懂他。这个认识很重要。我们推进预算改革,一直以为它是个经济问题,将预算法称之为"经济宪法",只认识到它属于政府内部的改革和治理问题。其实,我们正在推行的预算制度改革,已经在推进中国迟滞已久的政治体制改革。收支测算和国库进出的背后是,谁获益了,谁支付了成本,博弈过程是怎样的,会导致什么后果,这些都是属于政治问题,而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现在财政体制改革越来越强调预算和财政信息的公开透明问题,这也是《大宪章》精神的体现。《大宪章》之后,国王一步步地失掉了征税权和预算权,到最后王室的财产占有数额也都由下院作出决议才具有合法性。这里体现的法治精神极其重要:公有财产本该透明,详尽交代用处,拿出自己两袖清风的证明,遮遮掩掩,不许别人过问,绝对是不义的行为。其实不止是公共财产信息,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的个人财产信息也应在透明之列,阻隔、遮蔽、贪污公共信息的行为,亦为窃,应与经济违法同罪。预算作为政府运作过程的基本规则,在认识上还有不少误区需要澄清。比如,人大批准的不是"钱"或"财政经费",而是法律对各行政机构和政策项目的支出要求,即"预算授权"(budget authority);而得到预算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直接从国库得到可供花销的资金,而是意味着该部门从这天起必须承担起法律所确定的某种公共服务的责任(obligation)。2014年人大通过的新预算法和正在拟定中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在如何处理预算的立法者——人大和预算的执行者——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即授权与施政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之间的关系上仍存在很多问题,给未来的预算制度改革埋下不少伏笔。这些问题比较多地体现在它直接涉及的四个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关系,即人大、政府、银行(指政策性的央行)和公众,不确定因素还很多,财税法治化进程任重道远。熊彼特说过,财政是分析社会问题的最佳出发点,特别是在旧体制行将崩溃、新体制蜕茧而出的"社会转型期",尤其如此。他的话印证了《大宪章》在历史紧要关头所起的作用具有怎样的引导性。当一个社会陷入整体性危机、急需改革的时候,不能以财政收入的增长为目标和将其作为财税工作的重点,而是要把所有的问题——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都列为研究对象,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方案。熊彼特说,只有使用这种特定的、与传统财政学迥然不同的方法从事研究才能奏效。熊彼特所说的这种综合性极强的方法,就是我最近以来十分感兴趣的财政社会学。这门学问在我国才刚刚兴起,知道的人还不多,不过相信以后会越来越多的。本书收录的论文和评论文章,是我本人对近年来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和立法、修法过程中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成果,价值是大宪章式的,知识来源不止西方,也受中国道家和儒家的启发,而思路方法则是财政社会学式的。谨作为一种尝试,就教于同仁,也真诚听取读者的批评意见。